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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老矛盾擘画新“枫”景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成功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茂名晚报讯 通讯员吴咏蔚杨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最高检提出的“做实行政检察,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要求,近日,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有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张某(化名)在2020年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用挖掘机整平林地、进行硬底化建造厂房,占用林地3000余平方米,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高州市林业局发现后对张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张某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高州市林业局向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调查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023年底,张某认为经法院裁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标的超出了罚款范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向林业局提交了滞纳金减免申请书。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张某在新冠疫情期间经营举步维艰,存在实际困难情况,导致其无法筹集资金及时缴纳罚款。
“现张某传达出积极筹措资金以缴纳罚款的意向,且滞纳金的产生并非其主观意愿,因其财务状况受疫情影响而不佳也是实情,若继续对其处以大额滞纳金将会对张某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增加困难。”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并综合考量后认为,罚款不是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让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强化林业资源保护意识才是该行政处罚的应有之意。
为兼顾“法理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组织张某和林业局进行调解工作。在充分听取双方诉求、了解矛盾根源后,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使张某充分认识到自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对生态安全的危害;另一方面,努力促成林业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减免对张某的加处罚款,帮助张某渡过生活难关。最终,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张某与高州市林业局签下了《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书》——林业局同意减免被执行人张某的所有加处罚款,张某在协议订立当天一次性缴清全部罚款,随后林业局向法院提请撤销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至此,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落空”已久的行政罚款得以收回,而张某背负已久的失信黑名单得以解除,经济上的压力亦得到有效缓解,达到“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宗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不断探索双赢多赢共赢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渠道,切实避免“潜在之诉”的发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州实践不断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