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并协助他人转移赃款

男子为蝇头小利获刑7个月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林东明陆富祥出租银行卡并协助别人转移赃款,就可以收取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的“回报”,这样的“好事”,会让你心动吗?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出租银行卡案件,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罚款。
  案件回放
  
2022年5月某日,“肥哥”(化名)找到电白人阿田(化名),称有“生意”照顾他。在听完“肥哥”介绍后,阿田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出租其名下的农商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给“肥哥”收取赃款,并提供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帮助“肥哥”等人转移赃款。后阿田先后帮助“肥哥”等人转移赃款共计8700元,从中获利2960元。
  5月下旬,尝到甜头的阿田像往常一样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不料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阿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阿田的犯罪事实依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以阿田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电白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接收赃款并协助他人将赃款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阿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阿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阿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宣判后,阿田服判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银行卡是个人金融交易的重要凭证,买卖、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将银行卡出租,很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沦为他们的“工具人”,成为他们的“帮凶”。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租银行卡,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此外,市民要切实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一旦发现银行卡有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挂失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保存截图等重要信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帮助,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