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哺乳期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
上门公开听证让“事更清、理更明、法更透”
茂名晚报讯通讯员秦金泉陆泳霏“她犯的是盗窃罪,且是从犯,犯意相对较小,现其正值哺乳期,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应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她没有稳定生活来源,又没有保证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重新犯罪的风险较大,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社会危险性,不适宜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受理审查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发现办案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存在意见分歧。面对这种情况,如何作出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的决定,检察官陷入了两难。
2022年12月1日,柯某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柯某以其于2022年10月6日产下一名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电白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电白区法院在拟对柯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检察院征求意见。
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妇女,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仍不得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面对意见分歧,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合当地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到柯某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其家庭情况及在居住地的表现。
同时,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电白区检察院决定采取上门公开听证的方式,共同评判柯某是否应该暂予监外执行。
2月6日上午,电白区检察院在柯某所住村村委会首次组织召开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的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代表等参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罪犯人权的保障,更好发挥教育改造功能。柯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从长远角度来说,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更有利于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护。针对柯某本人因没有稳定生活来源而致使存在犯罪风险的情况,则需要我们多方力量加强监管、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掌握一定的就业能力、顺利融入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柯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经充分评议后,听证员们认为。
听证会后,电白区检察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听证员及参会人员意见,依法作出同意法院对柯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申请人柯某深受触动痛哭流涕,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一定遵纪守法,努力将孩子抚养长大,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场上门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同时,也是一堂有力量的教育课,真正实现了1+1>2的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