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人暴力讨债领刑罚

法官提醒:维权要依法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林东明邱少梅 钱借出去,对方不还怎么办?如若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物损失,将会触犯刑法,让自己身陷囹圄。日前,电白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18年1月刑满释放。出来后,他本应安分守己,岂料,最近他又摊上了“事”。
  杨某甲(已科刑)因杨某乙欠其借款未还产生不满,便将此事告知杨某丙,杨某丙提议纠集人员到杨某乙父亲杨某丁的住宅闹事,逼杨某乙还钱,杨某甲同意。周某受杨某甲、杨某丙纠集,伙同杨某甲、杨某丙等人,先后三次前往被害人杨某丁的住宅一楼处,对杨某丁所经营的窗帘布店铺进行打砸和泼油漆,造成杨某丁2万余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丁达成和解,赔偿了杨某丁的经济损失,杨某丁对周某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
  周某受他人纠集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从轻处罚;周某如实供述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周某与杨某丁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
  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周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现实社会中,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作为债权人,应懂得知法、守法、用法,在债务人未按时偿还欠款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暴力讨债,逾越法律红线。替人催债者更应小心谨慎,切勿因蝇头小利或兄弟义气,就受他人纠集或指使,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否 则 可 能 因“小”失“大”,让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