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与母亲争夺孩子监护权

孩子父亲离世后,究竟孩子监护人如何确定?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张豪东孩子父亲因病离世后,孩子母亲将孩子祖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其对孩子享有监护权,这是怎么回事?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许某甲、黄某某是夫妻关系,许某乙、许某丙、丁是许某甲、黄某某的儿女。蔡某某是许某乙的妻子,是许某甲、黄某某的儿媳。蔡某某与许某乙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许某戊(2013年出生)和许某己(2016年出生)。
  一家人本来生活幸福,可惜好景不长。2021年5月,许某乙因病离世。2022年上半年,许某甲、黄某某多次阻止蔡某某带许某戊、许某己外出,妨害蔡某某行使监护权。蔡某某遂以许某甲、黄某某故意阻碍其行使抚养和监护权为由,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其对儿子许某戊、许某己享有监护权,并判决两被告立即将儿子许某戊、许某己交由原告抚养监护。

法院裁判

  庭审中,蔡某某自述身体健康,学历为初中文化,从事销售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计划安排许某戊、许某己在某学校全托就学。其母亲现年50岁,可协助照看许某戊、许某己。
  许某甲、黄某某自述其身体好,两人均为文盲,无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目前与许某戊、许某己居住在小儿子许某丙家中。儿子许某丙与女儿许某丁均未婚,许某丙为小学文化,许某丁为初中文化,平时许某戊、许某己由许某丁负责教育。蔡某某、许某甲、黄某某一致确认许某戊、许某己出生后一直在许某甲、黄某某家生活,蔡某某有支付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许某戊、许某己的父亲许某乙因病离世,但蔡某某作为许某戊、许某己母亲,依法应是未成年子女许某戊、许某己的监护人。祖父母等亲人的操心劳苦,不能取代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除非父母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许某甲、黄某某作为许某戊、许某己的祖父母,平日里照顾两孙子起居生活。许某乙因病离世后,两人希望孙子继续随其共同生活。但其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且文化程度不高,难以为孙子的学习生活提供足够的支持和帮助。许某戊、许某己尚年幼,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各方相互配合,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蔡某某作为两被告的儿媳,应体谅二老的良苦用心,尊重、孝敬、关爱长辈,时常带许某戊、许某己回家看望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