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法院执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活用信用惩戒措施 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失信案例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邓炎锋李燕杏“感谢法院活用信用惩戒措施,及时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拿到培训款,法院暖企、稳企不是空话!”近日,茂南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拿到2万多元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某职业培训学校给执行人员打电话致谢。
  2020年4月29日,茂名市某职业培训学校与茂名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职工适岗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为茂名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培训服务。2020年11月18日,某职业培训学校向茂名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出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普通发票,金额为27000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向某职业培训学校支付相应培训费。无奈之下,某职业培训学校将茂名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至茂南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培训费27000元及利息85.44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职业培训学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及时与该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然而,该公司多次推搪,甚至不接电话。其后,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同时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态度消极,执行人员决定对该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当即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的高消费行为。
  收到限制消费令后,该公司当天给执行人员打来了电话,请求撤销限制消费令。执行人员对该公司不接电话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从情理、法理等角度对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提醒该公司不履行义务将会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严重后果。考虑到被限制消费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股东的发展非常不利,该公司当即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了某职业培训学校全部培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