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获得赔偿吗?

电白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为工人争取权益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陆富祥近日,电白法院法官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被告履行完毕,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放
  家住在电白区某镇的阿玉(化名)今年52岁,于2020年4月入职某建筑公司,岗位为木工。2021年7月某日,阿玉被公司安排到某商住小区使用斗车清理模板废料,由于在操作中用力过猛踩倒受伤。之后,阿玉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阿玉的右侧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胫骨平台挫伤。经伤残鉴定,阿玉为9级伤残。后阿玉向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白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领取了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万多元。
  2021年11月,某建筑公司解除与阿玉的劳动关系,仅为阿玉向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白分局申请报销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却对其在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等费用却只字未提。阿玉为此多次与建筑公司联系沟通,要求某建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其工伤损失,遭到拒绝。无奈,阿玉向电白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却因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不予受理,阿玉于是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承担其因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该案的承办法官通过细致察看卷宗,发现虽然阿玉个别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但仍有其合理的地方。为了及时兑现劳动者权益,法官决定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其释法明理、闸明利害,若不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一方面会有损企业的商业信用及声誉,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被纳入黑名单等不良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法官的再三劝导下,终于同意与阿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阿玉护理费等费用22000元。该建筑公司兑现承诺后,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留存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