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蚕食”公司30万获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半年时间,一名公司网络管理员利用采购权限,通过多种方式“蚕食”公司财物30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案情回放
被告人郑某是个90后,于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在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行政中心担任网络管理员。其间,郑某利用自己在公司IT类设备釆购的权限,通过采购以次充好、多报釆购费用、使用公司京东账户余额购买私人物品、违规提现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京东账户余额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303074.41元。
  同年11月25日,郑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郑某本人及通过家属退还人民币303074.41元给该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
  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实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是初犯,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郑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单位廉洁从业规定,自觉抵制金钱诱惑。如果违背公司章程甚至逾越法律底线,不但会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公司、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杜绝侥幸心理,恪守职业准则,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