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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如何办好这些“小案”?
据新华社电“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4日在京正式发布。怎样维护群众利益?事关群众利益的“小案”如何办好?检察机关以案说法。
2019年至2020年,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某县卫健局对颜某等4户生育三胎家庭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因颜某等人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县法院对颜某等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实行后,颜某等人于2021年8月向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调查发现全县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达上千件。在调查核实及沟通协调基础上,县检察院向县卫健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
2021年9月,县卫健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县法院申请对该类案件作结案处理。县法院及时将相关当事人从失信名单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并结案。当地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推动该县所在市以及全省检察机关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项排查,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及时保护。
这些案例立足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诉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看似是一件件普通的“小案”,实则展现了行政检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情怀。
据介绍,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大多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不少还是诉争多年争议未解的陈年旧案。办理这类案件,既要尊重原来的基础事实,尊重当时的法律适用,又需要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兼顾现实,在办案中以适应新时代新阶段的检察监督新理念指导推动行政检察创新发展。
毛某驾驶钩机车参与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将他人的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房屋所有人报案。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在政府主导实施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公民个人在行政机关组织下实施的具体拆除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应当认定为行政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毛某的行政处罚最终被撤销。
在“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职能,在督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逃税款,督促住建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中介过程中,既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又紧抓房产中介违法操作“阴阳合同”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类型化问题。
检察机关的一次次监督办案,也在促进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在“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多起违法变道案件中,发现实质上的道路标线不合理造成高发频发的违法问题,通过类案监督促进交管行政部门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和技术监控设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也有更高的需求;不仅期盼公平正义,更期待以可感可触的方式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办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小案”,更加重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