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社区医院、诊所、药店
防控基孔肯雅热
及时报告很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社区医院、门诊等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报告基孔肯雅热疑似或确诊病例。若发现未报告情况,可能涉及违反传染病报告制度。
同时,公众(药店等)若发现身边有疑似症状者,也应提醒其及时就医并配合报告工作,共同防控疫情传播。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家诊所的医师在接诊发热患者时,未询问患者蚊虫叮咬等流行病学接触史,且在未检测排除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情况下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违反了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规定。
经查,这两家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筑防控基孔肯雅热的健康防线!
这些法律法规,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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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发布
编辑:刘敬源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