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倡导微笑服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花草树木、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四)维护景区公共卫生,自觉清理野外宿营、就餐产生的废弃物;
(五)遵守出国、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遵守疫病检疫免疫规定,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为宠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编辑:关杜花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