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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到变质椰子汁获赔1000元

▲徐女士买到的椰子汁。

▲椰子汁瓶子底部肉眼可见黑色沉淀物。(受访者供图)

茂名网讯 在超市买到一瓶变质椰子汁,孩子喝了呕吐,不久拉肚子,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呢?12日晚,市民徐女士向茂名晚报报料,称自己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13日上午,晚报记者联系了超市所属公司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最终在三方协商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徐女士获赔1000元。

12日中午12点38分,市民徐女士在油城七路明湖超市购买了一瓶价格为14.9元的椰树牌椰子汁。回到家后孩子打开盖子喝了一口发现味道“怪怪的”,喝第二口就呕吐了,过十多分钟孩子开始拉肚子。徐女士检查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40423”,保质期为九个月,没有过期。她马上拿着椰子汁回到明湖超市反映情况。“椰子汁闻起来酸酸的,瓶底有黑色的东西,里面变质了。他们员工也承认椰子汁有问题,无论颜色、沉淀物还是味道都和正常的椰子汁不一样,他们还拍了对比照。”徐女士告诉晚报记者,超市店长表示愿意照价进行10倍赔偿,即149元,并贴钱补偿至300元,而一位自称是椰树牌厂家的工作人员联系上徐女士表示只愿意赔偿2瓶椰子汁。

厂家的赔偿方案让徐女士气愤不已,她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网上一些维权案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提到,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于是她向超市、厂家提出要按照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13日上午,徐女士还拨打12345热线进行了投诉,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13日上午,晚报记者联系了明湖百货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会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和厂家沟通协商,积极处理投诉,让顾客满意。中午12点多,徐女士告诉记者,超市联系她过去协商,厂家最终赔偿了现金1000元。“感谢明湖超市的积极处理,也希望我的经历能对以后购买到问题食品的消费者有所帮助。”徐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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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池榕

编辑:关杜花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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