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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实名认证却查无此人怎么证明“他”是适格被告?

茂名网讯  如今,微信早已不是一款简单的即时通讯工具,还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商务洽谈、合同订立、支付结算等各个方面。对此,国家也及时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微信用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微信号使用人信息真实、可靠。但是,微信号实名认证,却查无此人时,法院又该怎么样做好事实和法律认定呢?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4万多元。

案件回放

化州市民杜某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添加微信并商谈后,达成了承揽协议,同意由杜某承揽赵某服装生产过程中的漂染加工,赵某支付加工费。此后,双方一直使用微信建立对账群进行交流、对账、结算和付款。

从2022年开始,赵某受市场环境影响,经营不善,不定期拖欠杜某加工费累计达到195132.4元,经过友好协商,杜某同意赵某以服装抵扣部分加工费50220元。由于赵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加工费,杜某将赵某起诉至化州法院,要求杜某支付剩余加工费144912.4元。

赵某辩称:“微信对账群里面的微信号不是我本人,不是我使用的,也不是我员工使用,该账号与我无关。我没欠原告加工费。”

为了核实涉案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案件承办人钱法官向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确认本案涉案微信号实名认证人为案外人庞某,但进一步向公安机关核实庞某身份,却发现查无此人。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如果不能确认赵某是涉案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那么赵某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错误的话,杜某将面临驳回起诉的尴尬局面,后续维权将难上加难。

双方交易时间跨度大,又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赵某绝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毫无破绽。于是,承办法官确定了两条工作思路:一是寻找其他途径证明赵某的实名信息;二是寻找其他辅证材料,侧面印证赵某就是涉案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

在法官的启发下,杜某想起了赵某是个喜欢分享生活的人,时不时在涉案微信号发布一些自拍生活照和风景照,这不就可以辅助证明赵某就是涉案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另外,虽然双方大多用微信交流,但是也互相留有电话和通信记录,涉案微信号虽然实名认证查无此人,但是前期的货款结算,可是实实在在,只需查实电话和银行卡的实名认证和实际使用人,就不愁证明赵某就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了。

经过调查,确认了涉案电话和银行卡的实名认证和实际使用人都是赵某。同时,杜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赵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最终,化州法院判决赵某支付杜某剩余加工费144912.4元。

法官说法

微信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交流、支付功能也非常便捷,但在上面进行合同洽谈、支付结算等商业行为缺乏第三方的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纠纷,在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会对当事人维权造成不利影响。法官建议,交易当事人要提高警惕,大宗交易优先选择线下交易,签订纸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池榕 通讯员 陈云 周荣富

编辑:刘敬源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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