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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车祸身亡后侄子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茂名网讯 为更好照顾一直没有成家且有精神疾病的叔叔,侄子李某丰一家把他接到自家居住和赡养。不幸的是叔叔突遭车祸离世,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丰不是其叔叔的近亲属,无权主张交通事故致其叔叔李某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拒绝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放

2022年6月,谢某驾驶小客车在路上行驶,因措施不当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受害人李某文,造成受害人李某文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文不负事故责任。李某文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在世。李某文生前患有精神疾病,除领取的五保户补贴外,生前的额外开支均由其唯一侄子李某丰及其家庭成员承担,在李某文生前为其提供居住场所,负责其死后的丧葬事宜。

李某丰因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李某文死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丰的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李某丰不是李某文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交通事故致其李某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由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经审理,茂名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丰是否有权主张本案交通事故致李某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经查实,李某文生前虽享受五保补贴,但供养形式主要为散养,李某文主要还是靠侄子李某丰一家提供住所及生活经济来源。李某丰在生活上给予李某文相应的照料并为李某文养老送终,事实上已经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关系,为李某文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精神慰藉。据此,茂名中院认定李某丰有权主张本案交通事故致李某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裁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并非基于“近亲属”这个身份,而是基于受害人与其近亲属之间在精神层面及经济层面的紧密联系。也就是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害是最直接的。因此,当出现死亡受害人为无法定近亲属的孤寡老人的情况时,不应拘泥于“近亲属”的身份,而应结合死亡受害人生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加以判断原告是否属于与受害人存在紧密联系并实际遭受损害的对象。

本案中,法院肯定了叔侄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特殊家庭关系,这种特殊的家庭关系和扶养关系为年迈体弱且有精神残疾的李某文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精神慰藉,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仅形成了浓厚的亲情关系,还形成了紧密的扶助关系和经济联系。因此,在侄子李某丰对叔叔李某文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允许李某文的家庭成员李某丰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本案交通事故致李某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有利于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符合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莫婵 李燕杏

编辑:刘敬源

初审:温   国

终审:黄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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