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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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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芳(茂南)

茂名日报报道,为提高仲裁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调解仲裁实操能力及农民懂法守法、依法维权意识,10月13日上午,茂南区农业农村局举办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个人或企业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承包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为捍卫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通常会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我国农村土地自1978年实行包产到户,首轮承包权为15年。1993年至1998年进行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为20年。为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党中央决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不得将承包土地打乱重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欲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3年至2028年将到期并进行第三轮土地承包。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户因为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效力、侵占土地使用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离婚或再嫁妇女(外嫁女)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相邻土地所有权行使关系、土地承包经营继承等因素影响产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例如,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某地村委将1.8亩土地发包给村中一户孤老,老人因年纪大,无力耕种,于是将承包地交其侄女帮忙耕作。2002年老人被列为五保户,由村集体供养,2005年底,老人去世并销户。当年年底,村委召开村民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决定收回老人名下的承包地。但老人的侄女以该承包地承包期30年不变为由拒绝交出该承包地。村委遂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申请仲裁。该五保户家属是否有承包地继承权?仲裁会认为,老人被列为五保户后由村集体供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五保户去世后注销了户口,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于承包收益,老人的侄女可根据《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法继承,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土地承包收益,且老人被列为五保户后由村集体供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11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该五保户的侄女没有法律依据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召开村民组织会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有权收回承包地。

农户之所以“寸土必争”,皆因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日常生活中,农村土地纠纷比较普遍,有些纠纷错综复杂,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纠纷时,农户通常去找村委、村中有威望的人反映。如果纠纷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很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导致农户逐级甚至越级上访。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仲裁员在化解土地纠纷时,要从群众间的亲情、道理着手,先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掌握纠纷解决的突破点。对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要积极化解处理,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也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尽最大可能化解纠纷。如不能调解成功,则通过仲裁机构、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一定要公平公正,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温度,从而信服。如此,才能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同时,又保护了群众双方的合法权益。


编辑:关杜花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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