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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后能否转赠财产躲避债务?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摘要:

欠他人上百万,却将自己的37.2万元赠给情人,导致债务无法履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近日,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公正处理下,得到妥善解决。

茂名网讯  欠他人上百万,却将自己的37.2万元赠给情人,导致债务无法履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近日,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公正处理下,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回放

阿辉(化名)与阿园(化名)系好朋友。2018年,阿园以经营鸡场欠缺资金为由,向阿辉提出借款要求。阿辉同意后,先后向阿园转账24笔,合计103.785万元。之后,阿园写了三张《借据》给阿辉收执,《借据》载明了每笔借款的数额及还款期限。因阿园没有按时还款,被阿辉起诉至信宜法院。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阿园没有按调解协议约定还款,阿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期间,经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阿辉调查发现,阿园在负债后向同居情人阿丽(化名)先后四次转账37.2万元。阿辉随即以阿园与阿丽之间的赠与合同损害其债权实现为由,向信宜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该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阿辉对阿园享有债权,该债权的成立时间早于阿园赠与37.2万元给阿丽的时间。本案经执行,债权未得到清偿。阿园在对外负有债务时处分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前提。阿园将37.2万元无偿赠与阿丽,存在使阿辉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阿辉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阿园的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便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这一行为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保全。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债权人享有合法的金钱债权;二是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处分财产后资不抵债持续至债权人起诉撤销时;四是债务人如有偿转让财产主观上须有恶意,受益人受益时须明知债务人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则不需要债务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五是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池榕 通讯员陈志勇陈严

编辑:李慧敏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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