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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2008-07-18 16:19:39  作者:吴望星  来源:名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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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青少年被喻为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祖国的花朵、未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逐渐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亦日渐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人们的忧虑,更成为困扰各级政法部门的热点问题。青少年犯罪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故意伤害、杀人、寻衅滋事、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相应对策加以研究尤为重要。下面就如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减少青少年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成因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等方面的因素。

(一)个人主观因素

导致青少年个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错综复杂,相互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过渡膨胀的私欲和变态人格引起的犯罪。

1)亡命称霸的英雄观

青少年时期,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定型,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对勇敢、英雄和亡命徒、高尚和低级下流,真诚友爱和哥们意气等问题认识不清、是非颠倒、观念模糊。错误地把亡命之徒当英雄。表现为无视法纪,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一旦受到批评处罚时,产生不满情绪。认为别人干涉自己的“自由”,在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的驱使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放火。如电白县东城中学生杀人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这些青少年头脑中的念头是“不出这口气、誓不为人”,只图满足个人的虚荣心,不计后果。在他们看来这就是独立的“自我”,是个人“英雄行为”。另一种表现为,以封建的“哥们义气”为行为准则,不懂得什么是真诚友谊,将同龄人间的友爱、帮助视为虚情假意,对“哥们”高于浓厚而强烈的感情。畸形的江湖义气,哥们义气使他们为“朋友”愿两肋插刀,对其他人却显得冷漠甚至残忍,持有这种人生观的人具有其共同特点,把勇敢、英雄和亡命之徒混为一谈,错误地把亡命徒当英雄。

2)不劳而获的享乐观和低级的趣味观

享乐主义人生观以自我为中心,认为世界上惟有自己是值得信赖的。这种人没有理想、胸无大志,追求醉生梦死的腐朽生活,对于国家建设、社会的需要全然不顾。他们思想颓废、灵魂空虚、精神贫乏、信奉金钱万能,成为“金钱第一”的拜金主义者,认为只要“有了金钱、就会有一切”,视金钱为至高无上的东西,以获取金钱为人生的首要目标。一旦有了金钱,就去寻求所谓刺激、花天酒地、及时行乐。说什么要“吃遍山珍海味、玩尽天下美人、宁为花中死、做鬼也风流”。认为只有尽情享受而不才枉活一世,甚至一味追求西方社会“性解放”、“性自由”的低级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为了寻欢作乐,可以不顾人格、不顾自尊。然而,个人的享受是无止境的,个人欲望也永远无法满足。在这种享乐观的驱使下,一旦不能用正当手段得到金钱供其挥霍时,就不惜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活动。

3)道德水准低下

道德是一种对于是非、好坏、善恶的行为准则及其意义的认识。一个人的社会道德准则通过对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体验,逐渐固定到自己的意识结构中,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良好的道德是能够遵守社会所公认而提倡的道德风尚,有健康向上的理想、情操和伦理观念,道德不良甚至低劣则表现在缺乏信念。没有不断进取的精神、失去理想和抱负,内心空虚、观点模糊,头脑中只有个人欲望与私利,是非不分、善恶不辨。犯罪者的不良品德主要由三种基本心理成分构成。首先,是道德认识水准低劣,这种人知识贫乏,平时不看书、不学习、文化教育严重不足,不懂做人的基本要求,表现在道德认识中概念错误、观点模糊,只有个人私利和欲望,从而导致是非颠倒、善恶不分、美丑不辩。其二,道德情感异常,这种道德情感通常是伴随错误的道德认识而出现,使个人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主要表现是:对他人缺乏同情心和尊重,情绪体验的低级性和庸俗性,对消极情绪体验的偏激,对挫折感,不幸情感体验特别深,对同志和朋友缺乏爱的情感,极易感情用事,对社会的否定情感特别强烈。其三,由于道德认识水平低劣,道德情感异常,结果导致养成不良行为的习惯,产生各种不道德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经过反复强化,则不易矫正,以上三种心理成分相互影响、共同作用。

(二)家庭氛围因素

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失当是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父母忽视对子女的教育,要么溺爱,要么放任,要么是粗暴管教,放任型家庭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容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促成孩子不良习惯的养成。二是家庭结构失衡,家庭不和睦。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取得和道德品质的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的离异,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儿女缺少爱抚和管教,削弱了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职能,这就不同程度地使他们的人格和行为发生了扭曲。司法实践证明,残缺不全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是正常家庭的二倍。三是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即便是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一步步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影响了孩子的言行,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更有甚者公然唆使子女违法犯罪。

(三)学校教育因素

学校教育和管理存在着漏洞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否妥当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善也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学校教育体制不完善。由于受传统的教育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耐心帮助,使这部分学生产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和抵触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心理,继而走出校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管理不善、法制教育弱化。学校管理不够完善,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目的,使一些青少年产生厌学心理,长期流散于社会,受社会风气侵蚀,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有的学校自身学风不正,对学生逃学、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等不良风气不管不教,使学校的不良风气盛行,导致学生素质低下,交叉感染。

(四)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是促使青少年犯罪的另一重要诱因。青少年,尤其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处在危险年龄段,辨别和自控能力差,受社会阴暗面影响,欣赏哥们义气,受劣迹青少年的勾引,干坏事胆大妄为,事后又后悔莫及。

1)不良的文化环境。这些年来,很多对青少年经营性的书摊、游戏机室充斥校园周边,导致不良书刊和影视、网络文化(尤其是港台影视片、外国影视片、电子网络游戏)所渲染的色情、恐怖、暴力等等情节,对青少年的毒害和影响颇深,使一些青少年效仿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不良的社会环境。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管理的混乱,外来人口在当地犯罪现象的严重性,直接诱发青少年犯罪。近几年,除正当打工做生意外,也有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实施不法活动远离家乡,除自己作案外,还有一些人以做买卖、打临工为掩护教唆引诱青少年,由于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管理不细,抓得不实,使这些青少年游荡于社会,思想空虚,有强壮的身体却不愿意从事艰苦的劳动,致使有地不包、有田不种,尤其是在缺乏严格教育培养管理情况下,便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一遇适宜土壤,就有可能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构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三是对青少年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青少年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青少年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对青少年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青少年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其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青少年;要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侦破查处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

(五)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预防体系,把好育苗关。察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家庭成员责任重大。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青少年犯罪的源头。同时,加大力度惩处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力的父母,增设对父母或监护人处罚的法律规范,以督促父母(监护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学校应加强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青少年自身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增强对各种不良风气诱惑的抵抗力。

(六)切实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不能出现空白点,要争取将有偷窃、打架斗殴、淫乱、吸毒等不良行为和经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青少年全部纳入帮教范围。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派出所”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和拓展工读学校、少管所和劳教所的职能作用。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地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要依靠多方力量,把打击犯罪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将失足青少年从泥坑中挽救起来,使他们告别自我,重新做人,走向新生。

综上所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能否做好,对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又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希望所在。这种由此及彼的关系,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链式反应。因此,要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使之成为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在治安综合治理中真正得到全面落实。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上升趋势,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曹颖:《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走出误区 》,《青少年研究》2000年第4期;

3、孙召路:《论传媒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防治措施》,《青少年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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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中国、牟君发:《中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与对策》,公安大学学报1997(5);

6、徐卫东: 《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天津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7、王力:《怎样预防少年犯罪》, 东方法律网;

8、《南粤警坛》杂志:2001(1)2005(3)2006(4);

9、电白公安简报(2006)(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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