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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超限未建设 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 2008-07-22 09:41:49 作者:吴捷 来源:名升网
连日来,不少读者通过本报党报热线电话2963873咨询:市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如何确认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记者走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潘观助副局长,他就我市市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有关问题,一一作了答复。据了解,市国土资源局也经常接到市民特别是土地开发商对这方面问题的咨询。 闲置土地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茂名市市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工业、商业、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法定理由,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并被确认为闲置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确认 确认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属《办法》规定的范畴,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出让用地、国有划拨用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通过有偿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用地条件后,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五)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或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地上建筑物,具备项目开工条件,但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六)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后续工程用地,超过原批准设计工期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七)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该宗土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二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或者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面积的核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延期开发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闲置土地的处理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经确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处理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内,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闲置土地超过2年,且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进行储备或调整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土地的资金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按征地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开发费用按开发时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审核确认的数额为准,各项金额均不计算利息; (三)闲置土地超过2年,且不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的,或拒不接受经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理方案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六)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超过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3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投入进行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被确认为闲置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已作抵押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无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情况,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处理工作,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所得价款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已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和抵还抵押权人后,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未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以及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抵还抵押权人,如有剩余退还抵押人;对行政划拨的土地,扣除土地出让金和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和抵还抵押权人后,如有剩余,上缴市财政。 被人民法院查封并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时,人民法院应予以解封。对已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未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以及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行政划拨的土地,扣除土地出让金和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依照本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依法处理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办法》规定:拥有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法律责任 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茂名日报》(2008-07-22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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