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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2008-06-10 10:11:3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市容环卫管理规定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竖立标牌、建筑施工、修理作业或停放车辆。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或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市政绿化环卫维护押金和交通管理费,方可占用或动工。违者,由城监队责令停工(清除)恢复原状、没收工具(物料)并可处100元至5000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赔偿,并由城建部给予经济处罚。 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放机动、非机动车,须停在交通大队画定的停车线范围内;乱停车辆,由交警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一条摊档一律进入市场、商场或指定场所定位摆卖。可以摆设摊点的路段由市容综合治理指挥部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由市工商局竖牌、画摊位线进行管理。在非指定路段摆卖和越线摆卖者,由城监队责令收摊、没收经营物品并可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茂名日报》(2008-06-10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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