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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移情 狂怒一刺夺命 2008-05-13 08:25:00 作者:邹辉球;刘艳 来源:名升网
鲁莽男子一审被判无期 本报讯 (通讯员 邹辉球 记者 刘艳)因同居女友与其他男人有染,一男子怒火中烧,持刀将女友刺至重伤死亡。日前,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18900.1元。 女友移情深感屈辱 年仅20来岁的邓某自中专毕业后离开湖南老家独自来到茂名闯荡,邂逅同乡女青年阿娥(化名)后,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 初时,“小俩口”形影不离,感情如胶似漆,经常谈笑花前月下,徜徉闹市街头。然而好景不长,邓某发现同居女友阿娥在与自己相好的同时竟与他男有染,并怀上了小孩后做了人流。此后,两人便常常争吵不断。邓某对此事耿耿于怀,深感屈辱,一直强忍着心头怒火。 怒不可遏刀刺女友 2007年10月21日13时许,邓某在租住的市低埒村某号住宅楼二楼内,与阿娥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双方越吵越激烈,邓某怒不可遏,从厨房内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挣脱在场杨某与甘某的阻拦,冲出门口直奔向已行至二至三层楼梯上的阿娥,朝其背部猛力一刺,阿娥当即流血倒地。杨某见状慌忙打120电话叫救护车,邓某方才清醒过来,赶紧背起阿娥送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阿娥因胸动脉被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故意伤害终身坐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实施故意伤害后,已意识到事态的严重,立即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归案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此外,由于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900.1元。 《茂名日报》(2008-05-13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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