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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告知书 2008-08-05 08:57:2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1、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3、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均可以自行协商、要求法院或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 4、在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5、在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其内容。 7、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8、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诉讼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在调解程序或场合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到和解的目的所作的让步或者对有关案件事实的承认,不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10、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日报》(2008-08-05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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