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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耕牛被告人领刑九年
近日,高州法院对二名盗窃耕牛被告人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余某、黎某伙同另外七人(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先后开小货车窜到高州市石仔岭街道办、宝光街道办、大井镇、东岸镇、潭头镇、平山镇等地,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盗窃到牛后赶上小货车拉到外地销赃的手段,共计盗窃作案10次,盗得耕牛23头,价值48900元。其中被告人余某参与作案10次,数额48900元;被告人黎某参与作案4次,数额29000元。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余某负责开车拉牛、参与到现场盗牛、赶牛上车、拉牛销赃;被告人黎某负责在车上守车,望风,参与赶牛上车,分得赃款200元。此外,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蔡光仁 朱祖永) 《茂名日报》(2008-03-27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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